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实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后按程序转交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