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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报表,每季度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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