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责开展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规模结构、资金投向、资金管理、项目运行、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本级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