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代表团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