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调研,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部门单位关于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