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财政政策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结构及其增减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实施效果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和制度建设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执行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

(八)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新增资产配置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九)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使用的情况,保障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情况;

(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合理性、纳入预算管理情况,政府债务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债务偿还情况,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