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收支预算安排说明;
(三)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政府债务收支安排情况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基本建设支出表等及预算绩效目标;
(四)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目标;
(五)预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据;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