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