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应当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召开预算编制情况座谈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下年度预算编制情况。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