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工伤认定、烈士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确认、认定、评定,并落实相应待遇。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