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作机制,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共同开展志愿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引进或者志愿服务组织招募社会工作者,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链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推动志愿服务规范发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