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守信激励,按照有关规定在养老、就医、教育、就业、信贷、公共交通运输、旅游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待。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以志愿服务时长为基础、服务评价为补充的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星级评定、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本人积累的志愿服务时长内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