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和单位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志愿服务发展基金应当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救助等。

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