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应当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以及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

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