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移交,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