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服务活动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