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扶弱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支教助学、拥军优属、乡村振兴、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文明创建、平安建设、赛会服务、社区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到革命老区和脱贫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