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有关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有关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