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组织建设应急储气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燃气。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设应急储气设施,增强储气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