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八条有效在城乡建设中,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房屋和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