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送审批、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