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学校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安全宣传。

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器具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基本常识。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