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含储罐、液化气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相关仪表的安全监察,对燃气质量和计量、燃气价格、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附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经营者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履行安全用气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水路燃气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船舶的监督管理,查处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者指导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气象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