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