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