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