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