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