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