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地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经营者应当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