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瓶装燃气信息监管平台,平台建设、运行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气瓶充装信息追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瓶装燃气信息监管平台。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