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