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燃气泄漏报警系统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