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二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不小于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五十米内的区域;

(六)总储量二百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配站周边不少于七十米内的区域;

(七)阀门井(室)、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阴极保护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不少于一米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