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和服务的义务,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燃气经营者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检查发现燃气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并帮助指导用户进行整改;存在下列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并书面告知燃气用户:

(一)燃气设施漏气或者存在漏气隐患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有效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

(四)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达两次以上的;

(五)其他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情形的。

采取暂时停止供气措施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气。隐患整改到位后,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