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并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并建立健全用户档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装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

(二)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和管道燃气设施;

(三)维修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