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宾馆、餐饮等服务行业用户使用燃气的,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制定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方案;

(二)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配合燃气经营者定期检查,确保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有效;

(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好维护;

(四)不得在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营业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以及其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