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抢修、维修、抄表与更换计量装置等业务活动;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与当地燃气种类相适应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三)不得盗用燃气;

(四)不得自行安装、改装、拆除、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不得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

(六)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者验收合格不得自行开通点火;

(七)不得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

(九)不得倾倒燃气残液;

(十)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燃气用户使用金属波纹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连接燃气燃烧器具。

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负责燃气设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