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车用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指导用户遵守安全规定;(二)不得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三)不得向机动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