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在收到燃气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