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燃气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