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确保燃气设施安全、正常、稳定运行;

(三)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档案,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四)不得限定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以及服务;

(五)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不得超越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

(八)不得冒用其他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