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政公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区域不得重叠。取得市政公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特许经营权退出情形。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