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政公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区域不得重叠。取得市政公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特许经营权退出情形。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