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有效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燃气经营者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九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