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等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