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举办开工、开业、汽车销售、奠基、婚庆、殡葬等事务的,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宴席举办方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饭店、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市容卫生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