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并应当按照文明、安全方式燃放。
禁止下列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一)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五)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