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由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中长期零售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定期保存监控数据。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