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存储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由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中长期零售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定期保存监控数据。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