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依本条例或者未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用地用途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当组织联合竣工验收而没有组织的或者竣工验收改变规划方案的;

(八)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