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对于没有投入使用的,没收实物;对于投入使用并产生违法收入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收入。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的费用由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违法建设工程处罚(含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对城市、县城、镇的空间布局、防灾能力、交通能力、环境质量形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市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项目是指:

(一)影响黄河及其洪道行洪安全的;

(二)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三)占用城市广场、南北滨河路绿化带和其他公共绿地的;

(四)影响黄河兰州市区段两岸地区景观的;

(五)影响火车站、汽车客货运场站、机场、客运码头、城市出入口地带景观的;

(六)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景观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生态环境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