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途径,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应当记录并保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接受举报或者受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